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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190号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9-0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9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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