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