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国税函〔2009〕455号 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9-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国税发[2009]121号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税函〔2009〕448号 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