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