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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03号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9-1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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