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国税函[2009]709号 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9-1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国税函[2009]752号 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 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