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