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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57号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9-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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