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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4-2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北京市邮政局 43,557.70  
天津市邮政局 9,036.00  
河北省邮政局 196.00  
山西省邮政局 207.00  
内蒙古区邮政局   -10,853.50
辽宁省邮政局 1,021.00  
吉林省邮政局   -68.50
黑龙江省邮政局   -250.00
上海市邮政局 26,749.50  
10  江苏省邮政局 2,213.50  
11  浙江省邮政局 1,498.00  
12  安徽省邮政局   -6.0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46.50
14  江西省邮政局   -11.50
15  山东省邮政局   -18.00
16  河南省邮政局   -404.00
17  湖北省邮政局   -39.00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8  湖南省邮政局   -407.50
19  广东省邮政局 2,275.00  
20  广西区邮政局   -298.00
21  海南省邮政局   -178.00
22  重庆市邮政局   -5,131.00
23  四川省邮政局   -15,783.00
24  贵州省邮政局   -11,665.00
25  云南省邮政局   -12,457.00
26  西藏区邮政局   -11,523.00
27  陕西省邮政局 27.50  
28  甘肃省邮政局   -14,962.00
29  青海省邮政局   -8,529.50
30  宁夏区邮政局   -3,388.50
31  新疆区邮政局   -20,744.00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00  
33  合计 126,781.20 -117,0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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