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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2]108号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洲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10-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洲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前文所称“关联机构”和“服务形式赞助”,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广州2010年亚运会赞助协议中明确的关联机构和赞助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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