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