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