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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3〕642号 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11-2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6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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