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11-2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财税〔2013〕103号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