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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12-0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

  养鸡设备系列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鸡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产品标示鸡脚环、孵化机、小鸡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鸡只)等。

  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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