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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12-0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

  (一)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

  (一)纳税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1.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1)。

  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2)。

  2.所属期为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3)。

  3.纳税人根据本条第1、2项申报资料数据汇总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4)。

  4.纳税人根据本条第3项申报资料数据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5)。

  5.纳税人应于2014年12月申报期内将本条第1、2、3、4项所列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事项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

  4.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5.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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