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