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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3]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4-25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国税发[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经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行为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深入开展“两个务必”教育,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

  各级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胡锦涛同志重申“两个务必”的重要讲话(见2003年1月3日《人民日报》),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保持“两个务必”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树立为党和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自觉抵御腐朽思想侵蚀,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使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思想上真正扎根、在行动上自觉体现。

  二、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一)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

  1 税务系统内部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工作餐,不陪餐。

  2 各级税务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安排系统外部接待用餐,要本着节俭、文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接待标准,不搞大吃大喝。

  3 上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机关检查指导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要在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待宾馆用餐。

  4 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饭店和娱乐场所聚餐和举办联谊活动;不准利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时机用公款安排宴请;不准用公款宴请亲朋好友;会议、培训一律安排工作餐,严禁利用会议、学习、培训之机公款相互宴请。

  5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纳税人的宴请。

  (二)坚决制止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收受礼金、礼品

  1 在税务系统内部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送礼。

  2 各级税务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严禁索取、赠送或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按规定登记上交。

  3 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严禁以各种名目在下属单位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个人或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占用下级机关或纳税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其他不正之风

  1 上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税务机关检查指导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在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或地方政府指定的接待宾馆住宿;严格控制交通工具数量,提倡集体乘坐面包车;当地税务机关不要到辖区边界迎送;不准为上级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2 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安排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3 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研讨会、纪念会、座谈会、协作会、现场会;严禁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或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所有会议一律不准发礼品和纪念品。

  4 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活动,确需安排的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

  5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用公款绕道、跨省或出境旅游。

  6 严禁以各种名目用公款安排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

  三、建章立制,源头治理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单位奢侈浪费现象的种种表现,找准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制度,并提出纠正办法,规范公务活动行为;要建立和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格财务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彻底清理“小金库”,坚决杜绝以虚列会议费等形式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用于不正当开支。

  四、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落实中央规定和总局要求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要把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作为2003年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构成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对直接责任人做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顶风违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据规定从重处罚,直至辞退或开除公职,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各级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把制止公务活动中的奢侈浪费行为作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下大功夫,抓出成效。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维护党的形象、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高度,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严格执行公务活动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要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和所分管的部门,把总局的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于7月底以前报告总局。总局将在今年7月份组织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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