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12-2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为简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执行程序,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经协商,通过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5日换函,对在内地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一事达成一致,现公告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其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根据换函规定,以上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起生效执行,2016年4月15日以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也按照以上安排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6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 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