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财关税〔2016〕68号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12-27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件2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规定见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1.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附件2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附1 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附2 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附3 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下一篇财税〔2017〕23号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