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