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布置,全面和稳步地推进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各地不得以完成税收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对因按政策减免而影响的税收收入,可以相应抵减基层部门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抵减收入任务指标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2号)执行。
三、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应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四、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账,强化减免税管理,按季上报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免税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人数等情况。各地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再就业减免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格(详见附表)上报总局(统计软件及表格在总局ftp服务器下“/local/政策法规司”下载,统计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总局ftp服务器下“/centre/法规司”)。
五、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省一级税务机关要在7月底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总局。总局将在第三季度适时进行抽查。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总局报告(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司;电话:63417692;传真:63417971)。
附件:1.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格式样
2.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式样
附件2: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式样
表号:法规表一 |
||||||||||||||||||||
制表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
填报机关: |
计算单位:个、人、万元、元 |
|||||||||||||||||||
序
号 |
类别\项目 | 户数(个) |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人) | 减免税额(万元) | 免登记证工本费(元) | |||||||||||||||
本季度数 | 累计数 | 本季度数 | 累计数 | 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个人所得税 | 小计 | 全年预计数 | 本季度数 | 累计数 | |||||||||
本季度数 | 累计数 | 本季度数 | 累计数 | 本季度数 | 累计数 | 本季度数 | 累计数 | 本季度数 | 累计数 | |||||||||||
数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
1 |
新办企业 |
服务型 |
30%以上 | |||||||||||||||||
2 | 30%以下 | |||||||||||||||||||
3 | 小计 | |||||||||||||||||||
4 |
商贸(纯零售) |
30%以上 | ||||||||||||||||||
5 | 30%以下 | |||||||||||||||||||
6 | 小计 | |||||||||||||||||||
7 | 合计 | |||||||||||||||||||
8 | 现有企业 | 服务型30%以上 | ||||||||||||||||||
9 | 商贸(纯零售)30%以上 | |||||||||||||||||||
10 | 合计 | |||||||||||||||||||
11 | 商业零售企业兼营批发 | |||||||||||||||||||
12 | 主辅分离经济实体 | |||||||||||||||||||
13 | 个体经济 | 营业税纳税人 | ||||||||||||||||||
14 | 增值税纳税人 | |||||||||||||||||||
15 | 合计 | |||||||||||||||||||
16 | 总计 | |||||||||||||||||||
局长: |
处(科)长: |
复核: |
制表: |
制表日期: | ||||||||||||||||
注:1.表中“本季度数”为该季度政策落实数;“累计数”为政策执行之日至该季度末的累计数。 2.主辅分离项目中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为经济实体实际“安置富余人员数”。 3.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征管范围内的企业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分别统计上报,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的统计数字由国税局统计上报。 |
制表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
填报机关: |
填表日期: | |||||
序号 | 类别 | 起征点提高前的实际户数(个) | 起征点提高后的实际户数(个) | 起征点提高后预计全年减少的户数(个) | 上半年实际减少收入(万元) | 起征点提高后预计全年减少的收入(万元) |
顺序号 | 1 | 2 | 3 | 4 | 5 | |
1 | 增值税纳税人 | |||||
2 | 营业税纳税人 | |||||
3 | 合计 | |||||
注:此表只填报一次,请于2003年7月15日前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