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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20-01-0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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