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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21-10-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的通知
税总采购发〔202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采购网采购行为,加强网上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全面推广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512号)的附件《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26日

 

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采购网采购行为,加强网上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采购人实施税务采购网采购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税务采购网采购当事人是指税务采购网采购交易双方主体,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

采购人是指税务系统各预算单位。

供应商是指在税务采购网注册并通过审核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中选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等。

中选供应商是指经税务总局统一征集,提供产品及服务,承担供货总协调义务的供应商。协议供货商是指经中选供应商授权,直接负责供货或售后服务的产品分销商、代理商。

第四条 税务采购网设协议批量、在线竞价、网上超市3个子系统。

采购人应根据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按照本规则选择相应的子系统实施采购。

第五条 税务采购网通过账号和密码进行采购人身份认证及管理。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负责各采购人管理员账号的设置、变更和注销,采购人负责本单位账号的管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需求、内控管理要求及本单位财务支出规定,合理设置本单位账号数量和权限,加强账号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强化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使用人用户名、密码专人专用,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混用。使用人调离岗位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 采购人通过税务采购网实施采购,应遵循厉行节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有关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协议批量子系统

 

第七条 协议批量子系统包括批量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批量集采)和协议采购。

第八条 批量集采适用于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批量集采项目。

第九条 实施批量集采的项目,采购人应于每月第20日至最后一日填报次月批量集采需求,就每一款配置在中选品牌中选择3个合适的候选品牌。税务采购网按照归集汇总、价格竞争的规则确定成交结果并推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结果,逾期未确认的,由税务采购网自动确认,采购人应根据成交结果选择协议供货商。

第十条 协议采购适用于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客车、乘用车等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批量集采项目实施协议采购的,应在采购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范围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实施协议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中选产品、选定协议供货商的方式。

单品牌竞价是指采购人从中选产品中确定品牌及型号,满足需求的协议供货商参与竞价,由优惠率最高的协议供货商成交的方式。

多品牌竞价是指采购人从中选产品中选择3个以上不同品牌的产品,满足需求的中选供应商参与竞价,由采购人选择优惠率最高的中选供应商的协议供货商成交的方式。

第十二条 协议采购项目按以下规则实施采购: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计算机软件、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8类项目,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达到30万元、未达到60万元的,可选择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达到6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的,采用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

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3类项目,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可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达到50万元、未达到80万元的,可选择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达到8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的,采用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

乘用车、客车2类项目,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可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批量集采及协议采购中选产品的协议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包括货物价格和安装、调试等服务费用,以及质保期内技术支持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计算机软件、乘用车、客车、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10类产品的协议价格包含运费;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3类产品的协议价格不包含运费,采购人实施采购时须勾选运费。

第十四条 协议采购中选产品质保期外的延保服务,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增购。

 

第三章 在线竞价子系统

 

第十五条 在线竞价子系统适用于协议批量子系统不能满足需求,且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200万元的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2类项目。

第十六条 在线竞价是指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供应商自愿参与竞价,由实质性满足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人使用在线竞价子系统采购的,应在“指定参数模板”“推荐品牌及型号”“全自定义”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采购需求描述。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满足2个以上品牌、3家以上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条件;达到100万元、未达到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满足3个以上品牌、3家以上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条件。

第二十条 确定成交结果之前,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产品不能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在说明理由后,选择放弃预成交结果,重新发起竞价。

 

第四章 网上超市子系统

 

第二十一条 网上超市子系统适用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通用货物。

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无论是否达到纳入目录管理的金额标准)、税务专用定制产品(如自助办税终端等)、无法比价的打包产品、食品(包括饮用水、茶叶等)、图书和音像制品不得在网上超市采购。

第二十二条 网上超市子系统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采购人应优先在网上超市子系统采购符合需求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网上超市子系统的产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包括货物价格和安装、调试以及质保期内技术支持等基本服务费。采购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与供应商协商产品价格和运输价格。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通过直接订购方式自行选择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产品。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后,登录税务采购网(https://ctaxccgp.zcygov.cn),进入相应子系统实施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其中成交结果由税务采购网自动公开。

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作废成交结果的,应自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作废公告。作废成交结果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在公开采购信息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通过协议批量子系统、在线竞价子系统采购的,应在确定采购结果后,通过税务采购网下载并签署采购合同。

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子系统采购的,可在确定采购结果后,根据需要通过税务采购网下载并签署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在到货后对采购产品及时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采购产品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自产品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客车和乘用车协议采购付款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上超市子系统支持货到付款和账期付款,采用账期付款的,应在支付时备注发票号码。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记录、合同等制作成档案卷宗并存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通过税务采购网“诚信中心”反映,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采购的;

(二)虚假响应采购需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的;

(五)擅自替换、变动中选产品的;

(六)产品价格违反协议和合同约定的;

(七)市场价格降低时没有调低产品价格的;

(八)未按照协议及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九)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违规上架销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网上超市禁采产品,或税务总局规定不得通过税务采购网采购的其他产品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及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责令其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各子系统适用范围实施采购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的;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达到”包括本数;所称的“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全面推广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512号)的附件《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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