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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1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5-09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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