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国税函[2003]13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5-1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一篇国税函[2003]1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税函[2003]14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