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国税函[2003]1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5-1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上一篇财税[2003]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