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