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