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财税[200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5-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属于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免征契税;其他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改制过程中,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办理更名登记至集团公司名下,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上一篇国税发[200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税发[200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