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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5-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4]7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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