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国税函[2004]8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5-2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其中在“认定登记”(第二章)中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此项审核制度予以取消。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国税函[2004]8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税函[2004]8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