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豆子会计网

财税[2004]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5-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一篇财税[2004]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下一篇国税发[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热门直播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