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5]2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5]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报批管理。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执行办法规定,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正式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如因工作需要须新设收费项目,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的形式及包括的内容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加强收费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各级国税局对于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在收费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自行变更。
三、加强收费收入的管理。各级国税局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及时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四、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如实提供有关收费的情况和资料,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办法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清理出来的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对虽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在执行中没按办法管理的收费行为应立即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