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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7-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3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汉斯果啤”有关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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