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