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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1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分类:税收政策发表于:2019-07-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进口饲料国内销售如何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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