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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与责任
(1)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均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2)非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损失赔偿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①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③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①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②保证金总预留比例或者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③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④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经典例题: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B.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C.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D.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日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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