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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备考重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同、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最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来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情形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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