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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水利实务高频考点:安全生产管理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5)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老师进行论证、审查。
(7)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施工单位应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内容是:公司教育、项目部教育、班组教育。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3.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类
(1)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事故。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7)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9)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2)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6.高处作业的标准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和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级别: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的种类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强风高处作业、异温高处作业、雪天高处作业、雨天高处作业、夜间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悬空高处作业、抢救高处作业。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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