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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试《水利水电》讲解:1F33水利水电工程分包单位管理职责
IF3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1F33水利水电工程分包单位管理职责
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工程分包单位的将工程再次分包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明令禁止的。
分包单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承揽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3.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4.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明确。
5.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所进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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