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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1Z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Z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因此,了解和 熟悉有关代理的基本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1Z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 讼代理等。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 律的限制。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 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8月经修改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但是,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8月颁 布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 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规定 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库。《招标投标法》还规 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 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 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 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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