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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1Z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考点
1Z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无效合同相关考点)
一、无效合同(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无效合同相关考点)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无效合同相关考点)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验收不合格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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