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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考点
1Z5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3、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4、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八、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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