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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保险合同
(1)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b、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c、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公司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d、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
(2)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a、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b、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保险索赔
(1)提供必要的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索赔证据一般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2)及时提出保险索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3)计算损失大小。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部分损失,但已无法修理,或虽可以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 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时,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如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工程,在建造 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第三者责任险: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负责赔偿:
a、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b、被保险人因上诉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3)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a、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b、承包商或分包商。
c、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4)保险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5)除外责任:设计错误;自然磨损、大气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 辆、船舶和飞机;除非另有约定,在开工前已经存在的工地范围内或周围的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 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6)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保险期限 a、开始: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b、终止: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c、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4、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安装工程一切险则专门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 种安装工程的险种。
(2)保险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故。
(3)保险期限:(基本同建筑工程一切险)。此外,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 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5、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投保的险种。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3)保险期间: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委托,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
(2)保险经纪人是受投保人委托,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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