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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造价管理考点17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
①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a)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b)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③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④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⑤下列情形之一,邀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行变更。
2)承诺
①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②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③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④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⑤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⑥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已承诺的内容为准。
2.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3.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条件:①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a)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b)纯获利益的合同。
c)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①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a)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b)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b)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就成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①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在订立合同时丧失公平的。
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③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如下处理:A.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B.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C.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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