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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造价管理》复习资料:BOT与ABS的区别
BOT与ABS的区别。BOT和ABS融资方式都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两者在运作中特点及对经济的影响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其主要区别有:
1)运作繁简程度与融资成本的差异。BOT方式的操作复杂,难度大。采用BO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文件合同签署、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特许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不易实施,其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ABS融资方式的运作则相对简单,它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别用途公司SPC、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无需政府的特许及外汇担保,是一种主要通过民间的非政府的途径运作的融资方式。它既实现了操作的简单化,又降低了融资成本。
2)项目所有权、运营权的差异。BOT项目的所有权、运营权在特许期内属于项目公司,特许期届满,所有权将移交给政府。因此,通过外资BOT进行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可以带来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但会使外商掌握项目控制权。ABS方式中,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SPC,而项目的运营决策权属于原始收益人,原始收益人有义务把项目的现金收入支付给SPC,待债券到期,用资产产生的收入还本付息后,资产的所有权又复归原始权益人。因此,利用ABS进行基础设施国际项目融资,可以使东道国保持对项目运营的控制,但却不能得到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3)投资风险的差异。BOT项目投资人一般都为企业或金融机构,其投资是不能随便放弃和转让的,每一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而ABS项目的投资者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数量众多,这就极大地分散了投资风险,同时,这种债券可在二级市场流通,并经过信用增级降低了投资风险,这对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
4)适用范围的差异。BOT方式是非政府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其实质是BOT项目在特许期内的民营化,因此,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是不能采用BOT方式的。ABS方式则不然,在债券的发行期间,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虽然归SPC所有,但项目的经营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因此,运用ABS方式不必担心重要项目被外商控制。比如,不能采用BOT方式的重要铁路干线、大规模发电厂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都可以考虑采用ABS方式。相比而言,在基础设施领域,ABS方式的使用范围要比BOT方式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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