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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处理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资产处理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 1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 2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 3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就是资产类科目,记入该科目可理解为资本化。
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当首先通过"在建工程"进行归集,然后将计入在建工程的金额全部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在费用摊销时按照对象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或是"销售费用"等科目,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在建工程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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