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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价投资入股应企业所得税怎么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企业以房屋作价入股的投资行为,在税收上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不动产和投资两项经营业务,因此企业在确认增加长期投资的同时,应该将转让所得,计入投资当期的损益。如果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就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转让股权(包括退股)时,如果转让价值大于房屋作价入股金额,意味着实现了转让所得,应计入转让股权当期的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如个人投资方,以不动产房屋作为投资入股公司,对于被投资方来说,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来说没有产生利润,涉及会计科目,借:固定资产-房屋,贷:实收资本,
如企业作为投资产,将企业资产作价对价投资,必须有中介机构出具资产凭估报告,得出实物资产的一个公允价值,公允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
以土地投资入股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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