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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劳务报酬如何计算
劳务报酬从定义来看,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会计、法律、咨询、讲学、新闻、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说直白点,就是除经营所得之外,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收入。
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去800元的余额,按照20%税率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隔至今,38年未发生变化的劳务报酬交税计算方法有了新的改变。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决定。个税改革后将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
另外,按照新个税法规定,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个税的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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