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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减税。故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放弃免税资格。
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3-4]》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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