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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方法有哪些?
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5种方式。
限定性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特别背书
又名记名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在票据背面记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背书年月日以及背书人的签名的背书。被背书人是因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人,其资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台湾学者认为,公司作为被背书人时,不须记载公司的代表或董事的姓名,因为在此情况下容易引起被背书人究竟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其个人的争议。
限制性背书
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有条件背书
背书人在背书时附加某种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前提的背书。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有条件背书对其他当事人来说都没有 约束力,人们只承认背书在转让票据权利方面 的有效性,而不承认订明条件的有效性。条件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未来的。
票据权利是指什么?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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